本報記者 吳曉璐
近日,全國首例新三板市場“幫助造假”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判決生效。五家公司因明知在新三板掛牌的行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造假,卻仍為其提供幫助,從而被法院判決按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首次對新三板市場中“幫助造假”行為的“明知”認定標準、責任主體范圍、不同主體責任劃分標準等問題作出認定,為全國同類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司法參考與示范指引。
從實踐來看,對配合造假的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追責體系已落地。接受采訪的專家認為,通過立體化追責配合造假者,不僅有助于強化投資者保護,增強賠償能力,同時也提高了財務造假綜合違法成本,有望真正打破造假“利益鏈”“生態(tài)圈”,從源頭上根除財務造假,塑造真實、透明、可信的資本市場生態(tài)。
明確多個關鍵裁判規(guī)則
該案首次明確了“幫助造假”多個關鍵裁判規(guī)則,填補了相關司法實踐空白。其一,在主觀“明知”認定方面,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一庭三級高級法官張娜娜表示,法院應當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方式,結合交易異常性、資金閉環(huán)、長期配合等事實綜合認定。同時,新三板市場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掛牌公司系非上市公眾公司,相關主體應當知曉配合走賬可能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不能以不清楚新三板性質為由而免責。
其二,在主體范圍認定方面,張娜娜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列舉了“供應商、客戶以及金融機構等”屬常見主體,“等”字應當涵蓋其他提供幫助的類似商業(yè)主體,即便從未發(fā)生實質交易,僅名義上作為供應商或客戶配合造假,亦應納入規(guī)制范圍,以避免出現專門設立空殼公司協(xié)助造假的道德風險。
其三,在不同主體的責任范圍認定方面,張娜娜表示,幫助侵權行為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基于公平原則,應按參與度、原因力確定具體責任比例。
該案承辦法官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對此類案件中“幫助造假”行為的“明知”認定標準、責任主體范圍、不同主體責任劃分標準等常見問題作出認定,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從目前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投資者向“幫助造假”主體追償的案件有增多的趨勢。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22條原則性規(guī)定的基礎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guī)定與本案事實作出了一項非常有意義的判決。判決圍繞配合造假主體范圍、相關主觀心理狀態(tài)、各責任主體參與造假的具體方式、參與程度以及參與造假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各個角度,從不同要件上形成了最終所承擔責任范圍大小的認定,是對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相關條款在具體實踐中適用的有益探索。
提升投資者獲賠概率
財務造假多伴隨虛增收入、虛增資產、體外循環(huán)等問題,部分公司真實資產早已為負,當造假行為曝光后公司已資不抵債、賬戶無錢,投資者便會陷入“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困境。在此背景下,追加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或第三方配合造假者,將大幅提高賠償兌現概率,有助于打破投資者“官司打贏卻無錢可賠”的困境。
在本案之前,上海金融法院已經判決行悅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高管、中介機構賠償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185萬余元,但是經執(zhí)行程序后僅獲部分清償。為追索剩余損失,投資者將幫助造假的公司訴至法院,并獲得法院支持。
上述案件承辦法官表示,第三方配合造假者被納入民事追責范圍,拓寬了投資者的索賠對象與責任財產范圍,讓造假鏈條上的所有參與方均需付出代價,既增強了賠償能力,又形成有效震懾,有助于從源頭上減少虛假陳述的發(fā)生,提升投資者獲賠可能性,真正實現對投資者的保護。
湯欣表示,“追首惡”“懲幫兇”,依法合理追償虛假陳述上市公司的責任,在損害賠償方面不留死角,進一步充實了投資者保護的司法實踐。
“幫助造假”將被立體追責
近年來,監(jiān)管部門嚴打財務造假,并強調全鏈條立體化追責,破除造假“生態(tài)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中國證監(jiān)會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提出,堅持“追首惡”與“打幫兇”并舉,強化對造假責任人及配合造假方的追責。
目前,配合造假方已實現立體化追責。行政處罰方面,去年11月份,證監(jiān)會對南京越博動力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造假下發(fā)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對兩名配合造假主體一并處罰,分別被處以200萬元、30萬元罰款。
刑事處罰方面,宜通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通世紀”)并購造假案中,許某群提供資金幫助并購標的方財務造假,導致宜通世紀高價收購,損失重大。法院認定其構成合同詐騙罪(從犯),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4000萬元,發(fā)還宜通世紀。
民事賠償方面,本次新三板“幫助造假”民事賠償案判決生效,標志著對配合造假方的民事追責實現重大突破。
至此,“幫助造假”立體化追責體系已形成。在市場人士看來,通過“追首惡”與“打幫兇”并重,并強調對配合造假的立體追責,有望推動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性生態(tài)。
“要根除財務造假等虛假陳述行為,需全方位滌除造假滋生的土壤,清理造假滋生的環(huán)境?!睖辣硎?,從過往實踐來看,幫助造假是一個相對薄弱的制度環(huán)節(jié),通過立體化追責,強化司法懲戒,有助于實現從源頭根除財務造假的政策目標。
上述案件承辦法官表示,從目前案例來看,我國已形成行政、刑事、民事全方位配合造假立體化追責體系,這對遏制財務造假具有重要意義。行政追責及時制止違法、刑事追責嚴懲首惡、民事追責實現投資者損失填補,三者層層遞進、互為支撐,實現了對造假全鏈條、全主體的閉環(huán)懲戒。立體化追責體系有效提高了財務造假的違法成本,推動規(guī)范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的市場行為,持續(xù)凈化資本市場生態(tài),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市場誠信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