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承擔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失,航空公司經常采取將乘客按時安排在機艙、但飛機滯留機場不起飛的做法,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敝貞c市工商聯副主席吳江林代表在提交的議案中如是說。
吳江林說,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首次對航班延誤、托運行李遺失等方面作了相關規(guī)定。16年來,外出旅游、商務洽談的人員不斷增加,航班延誤、托運行李遺失事件頻頻發(fā)生。發(fā)生航班延誤之后,旅客常遭遇索賠無門、缺乏投訴渠道等問題,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吳江林列舉了5種航空公司為避免承擔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失而采取的措施,除上述外還包括:僅與有協議的其他航空公司銜接轉載客人,給乘客帶來不必要的手續(xù)和麻煩;直接將乘客涼在候機廳,不理不睬,甚至采取言語恫嚇或威脅;晚點4個小時甚至更長時間才考慮給予旅客賠償;行李賠償認定手續(xù)繁瑣,限額賠償標準不科學,帶有霸王條款的性質。
“目前,乘飛機出行的消費者越來越多。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建議修改民用航空法關于航班延誤、行李遺失等相關規(guī)定。”吳江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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